施工:
1、管道施工和敷設
1.1 管道敷設前,施工單位應編制施工組織設計。
1.2 管道應敷設在原狀土地基上或經開槽后處理回填密實的地基上。當管道在車行道下面時,管定覆土不宜小于0.7m。
1.3 施工時,管頂的最大允許覆土,應按設計規定對管材環剛度、溝槽及其兩側原狀土的情況進行核對,當發現與設計要求不符時,可要求改變設計或采取相應的保證管道承載能力的技術措施。
1.4 在地下水位高于開挖溝槽底主程的地區,地下水位應降至槽底最低點以下。管道在敷設、回填的全部過程中,槽底不得積水或受凍。必須在工程不受地下水影響,基礎達到強度和管道達到抗浮要求時方可停止降底地下水。
1.5 當聚乙烯排水管道作為管道交叉倒虹管使用時,其工作壓力除應符合管材的產品標準外,還應小于0.05MPa。聚乙烯排水管不宜用于穿越河道的倒虹管。
1.6 管道應直線敷設。當遇到特殊情況需利用柔性接口轉角或利用管材柔性進行折線或弧線敷設時,其偏轉角和彎曲弧度應符合生產廠規定的允許值。
1.7 管施工測量、降水、開槽、溝槽支撐和管道交叉處理,管道合槽施工等的技術要求,應按現行國家標準《給水排水管道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268和本地區排水管道技術規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1.8 對采用承插式接頭的管道,插口插入的方向應與水流方向一致。
2、溝槽
2.1 溝槽槽底凈寬度,可按各地區的具體情況并根據管徑大小、埋設深度、施工工藝等確定。當管徑不大于450mm時,管道每邊凈寬度不宜小于300mm;當管徑大于450mm時,管道每邊凈寬度不宜小于500mm。
2.2 溝槽形式應根據施工現場環境、槽深、地下水位、土質情況、施工設備及季節影響等因素制定。
2.3 開挖溝槽應嚴格控制基底高程,不得擾動基底原狀土層。基底設計標高以上0.2-0.3m的原狀土,應在鋪管前用人工清理至設計標高。如遇超挖或發生擾動,可換填10-15mm天然級配砂石料或最大粒徑小于40mm的碎石,并整平夯實,其密實度應達到基礎層密實度要求,嚴禁用雜土回填。槽底如有尖硬物體必須清理,用砂石回填處理。
2.4 槽底不得受水浸泡,若彩用人工降水,應待地下水位穩定降至溝槽底以下時方可開挖。
3、回填
3.1 管道敷設后應立即溝槽回填。在密閉性檢驗前,除接頭部位可外露外,管道兩側和管頂以上的回填高度不宜小于0.5m;密閉性檢驗合格后,應及時回填其余部分。
3.2 溝槽回填應從管道、檢查井等構筑物兩側同時對稱進行,并確保管道和構筑物不產生位移。必要時宜采取臨時限位措施,防止上浮。
3.3 從管底基礎至管頂以上0.5m范圍內,必須采用人工回填,嚴禁用機械推土回填。
3.4 管頂0.5m以上溝槽采用機械回填時應從管軸線兩偶同時均勻進行,并夯實、碾壓。
3.5 回填時溝槽內應無積水,不得帶水回填,不得回填淤泥、有機物和冰土,回填土中不得含有石塊、磚及其他雜硬物體。
3.6 當溝槽采用鋼板樁支護時,在回填達到規定高度后,方可拔除鋼板樁。鋼板樁拔除后應及時回填樁孔,并就采取措施填實。當采用砂灌填時,可沖水密實;必要時也可采取用邊拔樁邊注漿的措施。
3.7 溝槽回填時應嚴格控制管理的豎向變形。當管徑較大、管頂覆土較高時,可在管內設置臨時支撐或采取預變形等措施。回填時,可利用管道胸腔部分回填壓實過程中出現的管道豎向反向變形來抵消一部分垂直荷載引起的管道豎向變形,但必須將其控制在設計規定的管道豎向變形范圍內。